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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3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82號原 告 魏碧琦

魏蘭琦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被 告 靳意芳

梁靈芝上列當事人間請返還土地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前段、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裁判日期:201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