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32號上 訴 人 邱氏傳習公派下三大房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兒光被上訴人 邱顯保 住新竹縣○○鎮○○路○○號
邱耀鵬邱勇邱永在邱重凱邱永有邱盈勳邱宗祥邱阿木邱建華邱隨和邱隨松邱奕斌邱益池邱益宏邱進財邱垂標邱顯鴻邱顯章邱顯順邱顯春邱奕松邱奕成邱顯錦邱奕能邱奕銘邱新發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332 號給付分配款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 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2萬9,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