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04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祖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大勇訴訟代理人 鄭佩佩
陳柏沅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UXB International Inc.間,請求給付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未標示者,均同)4,963,440 元【1,171,871 +3,791,569 (美金129,915 元部分,依反訴起訴日即101 年3 月15日台灣銀行現金買入匯率29.185,折合新台幣為3,791,5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2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