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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27號上 訴 人 李藶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古金英間請求履行承攬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30,44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2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裁判案由:履行承攬契約
裁判日期:201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