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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重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9號上 訴 人 劉學霳被 上 訴人 莊政雄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民國100 年重訴字第79號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6,7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3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
裁判日期:201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