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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監宣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445號聲 請 人 吳則毅相 對 人 吳旻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就受監護宣告人吳旻諺對其父親吳坤城之遺產為繼承、分割之處分。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吳旻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聲請人之弟吳旻諺前經本院以101年度輔宣字第7 號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兩造之母劉美賢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兩造之父吳坤城於民國101 年4 月13日過世,第一順位繼承人為母劉美賢(兼受監護宣告人之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長男吳則毅(兼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次男吳旻諺(受監護宣告之人)、三男吳弘毅。經家庭會議後,同意由劉美賢全部繼承高雄市○○區○○段協和小段0000-0000及其地上物。另有畸零地0000-0000 ,0009號兩塊,由於為既成道路,未來處分不易,為避免年代久遠後持分權利人過多,故合意由吳則毅一人繼承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又如欲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時,應經法院許可,否則不生效力,此觀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即明。準此,則欲代為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須基於受監護人之利益始得為之,而代為處分不動產更應經法院之許可。此時,是否予以許可代為處分,自仍以:㈠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時是否確有處分該不動產之必要;㈡代為處分該不動產之結果是否對於受監護人有最大之利益等為斷,苟對受監護人無利益或不具維持受監護人生活、護養療治之必要性者,即不得代為處分不動產。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劉美賢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經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1 年度輔宣字第7 號卷宗,查核無誤,堪信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㈡聲請人復主張:受監護宣告人吳旻諺之生父已死亡而發生繼

承,以及其他全體繼承人均已達成繼承分割之共識,然於申辦繼承登記時,地政主管機關通知應補正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吳坤城戶籍謄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高雄市岡山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補正通知書影本、遺產分割協議影本、繼承系統表影本等在卷足憑,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吳旻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查,並調取101 年度輔宣字第32號陳報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清冊卷宗,相核無誤,亦堪信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㈢則本件之是否許可處分,就聲請人執行有關受監護宣告人之

生活、護養療治而言,只要該被繼承人之遺產大於遺債,不論是如何之繼承,對於受監護宣告人吳旻諺之財資並無任何之減損(不利益)。本院審酌本件聲請人提出吳旻諺照顧計畫書:⒈現狀:吳旻諺與母劉美賢居住於桃園市○○路○ 段之住所,長兄吳則毅育有一女,居住於台北市○○區○○路,么弟吳弘毅目前在台中榮總實習,平時居住在醫院,兄弟會在周末回家團聚。⒉生活花費:目前吳旻諺沒有特別的花費,家庭支出就是伙食費、勞健保及商業保險和母親的醫療費。⒊未來照顧計畫:母親會慢慢年老,未來可能會有病痛或者無法爬樓梯的問題。計劃會在長男或么男居住地附近找尋一樓或者有電梯的環境供母與吳旻諺居住。有考慮到若母親健康不佳,可聘請看護一併照顧吳旻諺。不過目前還有一些因素會影響時間和地點。原則上母親的意願是不希望送吳旻諺到安養機構長期照護,所以規劃要處分岡山的舊屋以購置新屋。觀之上開照顧計畫書對於受監護宣告人吳旻諺並無不利益,而聲請人前揭分割繼承遺產之結果,於形式上固未有相對人繼承取得部分,惟聲請人既主張於處分非現住地之高雄等地不動產後,另行於現住地購置房屋,以供相對人之母共同居住,俾利於相對人之照護等語,實質上應認仍屬有利於相對人之所為,符合相對人之利益,故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 項、第1103條第2 項規定均有明示,特提供聲請人作參考,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13-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