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字第203號聲 請 人 陳登淦相 對 人 陳劉月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 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