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字第207號聲 請 人 楊光正上列聲請人聲請酌減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玉芳裁判案由:酌減扶養費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