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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監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字第207號聲 請 人 楊光正相 對 人 宋俞嫻上列當事人間酌減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

7 日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01 年6 月14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添喜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裁判案由:酌減扶養費
裁判日期:201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