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監字第207號聲 請 人 楊光正相 對 人 宋俞嫻上列當事人間酌減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並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
7 日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101 年6 月14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添喜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