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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簡上字第 22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222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訴訟代理人 李紹雄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美菊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李宏達楊君彥饒瑞瑛施升張絨妹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複 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鍾詠聿律師被 上訴人即 上訴人 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海章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林其玄律師許啟龍律師杜建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31日本院簡易庭100 年度壢簡字第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3 年10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八項,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新臺幣貳萬零伍佰壹拾壹元,及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李宏達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新臺幣捌拾陸元,及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施升、張絨妹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楊君彥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新臺幣叁佰肆拾肆元,及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饒瑞瑛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新臺幣叁佰零壹元,及自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均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千分之四六八、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千分之三六九、李宏達負擔千分之二、施升與張絨妹負擔千分之

三六、楊君彥負擔千分之八、饒瑞瑛負擔千分之七,餘由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世紀宮庭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已於102 年1 月8 日由郭立豪變更為徐海章,茲據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於102 年2 月6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民事訴訟法第4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準此,上訴人於102 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撤回對被上訴人陳双珍之上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即原審原告主張:緣世紀宮廷大廈總坪數為13688.55坪,住宅區為11245.37坪,占總坪數82.15%,商場區為2443.18 坪,占總坪數17.85%,住宅區坪數11245.37坪,占總坪數82.15%,上訴人被告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華公司)、威尼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為商場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坪數、戶數如附表一所示,依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於98年1 月18日決議修訂之世紀宮廷大廈住戶規約第10條約定、世紀宮廷第二屆管理委員會於92年12月18日第10次會議決議每月應繳管理費、98年8 月至100 年3 月應繳管理費如附表一所示。詎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自98年8 月至100 年3 月已繳管理費如附表一所示,積欠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自98年8 月至100 年3 月未繳管理費如附表一所示,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定相當期間催告,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仍拒未繳納。為此,爰依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於98年1 月18日決議修訂之世紀宮廷大廈住戶規約第10條約定、世紀宮廷第二屆管理委員會於92年12月18日第10次會議決議請求給付管理費等語。並聲明:(一)上訴人海華公司應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1,138,709 元,及其中817,497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321,212 元自100 年4 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二)上訴人威尼斯公司應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897,799 元,及其中641,222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321,212 元自10

0 年4 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三)上訴人李宏達應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4,697 元,及其中3,343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1,354 元自100 年4 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0 %計算之利息。(四)上訴人施升、張絨妹應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87,273元,及其中62,17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25,097元自100 年4 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五)上訴人楊君彥應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20,215元,及其中14,487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5,728 元自100 年4 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六)上訴人饒瑞瑛應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17,655元,及其中12,601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5,054 元自

100 年4 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七)原審被告陳双珍應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26,864元,及其中19,17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7,688 元自100 年4 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八)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則以:(一)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曾支出商場警衛費用853,295 元、商場大樓外牆清洗費用85,000元、商場公用部分清潔費用386,000 元、商場公設修繕費用42,789元,得依無因管理法律關係對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為抵銷抗辯;(二)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遭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溢收商場小公電費366,323 元,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對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為抵銷抗辯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駁回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之訴。(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部分勝訴,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及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不服,為此提起本件上訴,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並聲明:(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並聲明:(一)原判決主文第8 項應予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海華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145,167 元,及自9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三)上訴人威尼斯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115,343 元,及自9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四)上訴人李宏達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609 元,及自9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五)上訴人施升、張絨妹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11,260元,及自9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

(六)上訴人楊君彥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2,

435 元,及自9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七)上訴人饒瑞瑛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2,130 元,及自9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世紀宮廷大廈總坪數為13688.55坪,住宅區為11245.37坪,占總坪數82.15%,商場區為2443.18 坪,占總坪數17.85%,住宅區坪數11245.37坪,占總坪數82.15%,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為商場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坪數、戶數如附表一所示,依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於98年1 月18日決議修訂之世紀宮廷大廈住戶規約第10條約定、世紀宮廷第二屆管理委員會於92年12月18日第10次會議決議每月應繳管理費、98年

8 月至100 年3 月應繳管理費如附表一所示。

(二)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於98年1 月18日決議修訂之世紀宮廷大廈住戶規約第10條約定:「一、為充裕共用部分在管理上必要之經費,區分所有權人應遵照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之規定,向管理委員會繳交下列款項:(1 )公共基金、(2 )管理費、(3 )設備汰換攤提基金、(4 )網路費、(5 )停車場管理費。…。五、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之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 計算。『管理費欠繳戶管理辦法』如附件一。六、自96年4 月1 日起設備折舊攤提基金住戶(坪)2 元、車戶(位)7 元。『設備汰換攤提基金管理辦法』如附件二。七、自97年1 月1 日起地下一樓至地下三樓及地上四至五樓,每一車位,每月管理費為307 元。『停車場管理辦法』如附件三。八、自98年4 月1 日起管理費住戶每坪45元、商場55元,調降為『住戶每坪43元、商場每坪53元』,網路基金由現每戶60元減收為40元,並汰換社區網路骨幹設備即將用途擴大為資訊費。」。世紀宮廷第二屆管理委員會於92年12月18日第10次會議決議:「…。由於目前住宅及商場之小公電費每月收費金額都不同,容易造成住戶及委員在審核對帳上的困擾。如改成以前一年度電費總平均做為依據,每月收取固定小公電費,在次年一月依實際電費結算多退少補,並公告計算式供住戶核算以昭公信。另商場公電若有超出平均值15% ,則於發生當月立即調整。…。決議:無異議通過,將從明年1 月份起開始實施。」。

(三)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自98年8 月至100 年3 月已繳管理費、未繳管理費如附表一所示。

(四)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自98年8 月至100 年3 月間已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項目及金額。

(五)93年1 月至100 年3 月間商場區小公電實際電費如原審判決附表五商場區小公電實際電費欄所示。

五、兩造爭執事項為:(一)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得否請求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給付附表一所示之管理費及遲延利息?(二)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得否依無因管理請求權就附表二所示之項目及金額為抵銷抗辯?(三)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被告得否依不當得利請求權就附表三所示之項目及金額為抵銷抗辯?該項目及金額是否業於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中抵銷完畢?茲分述如下:

(一)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得否請求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給付附表一所示之管理費及遲延利息?

1.經查,世紀宮廷大廈總坪數為13688.55坪,住宅區為1124

5.37坪,占總坪數82.15%,商場區為2443.18 坪,占總坪數17.85%,住宅區坪數11245.37坪,占總坪數82.15%,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為商場區之區分所有權人,坪數、戶數如附表一所示,依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於98年1 月18日決議修訂之世紀宮廷大廈住戶規約第10條約定、世紀宮廷第二屆管理委員會於92年12月18日第10次會議決議每月應繳管理費、98年8 月至100 年3 月應繳管理費如附表一所示,而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自98年8 月至100 年3 月已繳管理費如附表一所示,積欠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自98年8 月至10

0 年3 月未繳管理費如附表一所示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是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於98年1 月18日決議修訂之世紀宮廷大廈住戶規約第10條約定、世紀宮廷第二屆管理委員會於92年12月18日第10次會議決議請求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給付附表一所示之管理費。

2.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

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有明文規定。經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於98年1 月18日決議修訂之世紀宮廷大廈住戶規約第10條第5 項約定,區分所有權人若在規定之日期前,未繳納應繳金額時,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另外收取之遲延利息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 計算,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據此,本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是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茲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業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日期以起訴狀繕本送達催告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繳納98年8 月至99年9 月之管理費,於100 年4 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以民事準備書三狀催告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繳納99年10月至100 年3 月之管理費,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據,是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請求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就98年8 月至99年9 月之管理費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即如附表四所示之日起,就99年10月至100 年3 月之管理費自100 年4 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二)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得否依無因管理請求權就附表二所示之項目及金額為抵銷抗辯?

1.按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7

4 條第2 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1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民法第176 條第1 、2 項、第177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準此,除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等適法無因管理之情形外,不適法無因管理之管理人僅有在本人主張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時,得依無因管理請求權請求本人在所得之利益範圍內償還費用,倘本人不主張享有無因管理所得之利益,管理人即無此請求權。

2.固查,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自98年8 月至100 年3 月間已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項目及金額,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惟查,有關管理人員853,295 元、維修費用扣除一樓BC旁樓梯間鋼板門、重型弓器9,300 元以外之33,489元、清潔費用283,500 元、清洗外牆費用85,000元,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應無不能通知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探求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意思之情形,在未取得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明示同意亦無從推知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意思之情形下,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逕行支出上開費用,顯係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上開費用之支出,亦非為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盡公益上之義務、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情形,核不屬適法無因管理之類型,而係不適法無因管理,茲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不主張享有無因管理所得之利益,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自不得依無因管理請求權請求償還上開費用。至有關一樓BC旁樓梯間鋼板門、重型弓器9,300 元部分,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於第八屆管理委員會第五次委員會會議決議執行情形,就有關重製南面1F通往B1-B3 安全門案之提案,決議請上訴人海華公司協助處理,有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第八屆管理委員會第五次委員會會議決議執行情形資料為證(見原審卷二第366 頁),顯見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此部分費用之支出,尚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合於適法無因管理之要件,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自得依無因管理請求權請求償還上開費用。

3.據此,兩造不爭執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分別占商場區比例47.7% 、37.9% 、0.2%、3.7%、0.8%、0.7%,故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得依無因管理請求權請求抵銷之金額分別為4,436 元(計算式:9,300 元×47.7% ,四捨五入至整位數)、3,52

5 元(計算式:9,300 元×37.9% ,四捨五入至整位數)、19元(計算式:9,300 元×0.2%,四捨五入至整位數)、344 元(計算式:9,300 元×3.7%,四捨五入至整位數)、74元(計算式:9,300 元×0.8%,四捨五入至整位數)、65元(計算式:9,300 元×0.7%,四捨五入至整位數)。

(三)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得否依不當得利請求權就附表三所示之項目及金額為抵銷抗辯?該項目及金額是否業於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中抵銷完畢?

1.經查,世紀宮廷第二屆管理委員會於92年12月18日第10次會議決議自93年1 月開始就商場之小公電費部分,改以前一年度電費總平均作為依據,每月收取固定小公電費,在次年1 月依實際電費結算,多退少補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至為明確。次查,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向商場區各樓層區分所有權人預收電費單價,93年度1 樓

1 月份為每度9.32元,其他月份為每度11.37 元,2 樓1月份為每度10.91 元,其他月份為每度13.19 元,95年度

1 樓為每度11.37 元,2 樓為每度13.19 元,96年度1 樓

1 月份為每度3.79元,其他月份為每度10.79 元,2 樓1月份為每度4.39元,其他月份為每度12.51 元,97年度1樓1 月份為每度12.68 元,其他月份為每度7.37元,2 樓

1 月份為每度14.69 元,其他月份為每度8.54元,98年度

1 月至6 月份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未向商場區分所有權人收取商場小公電費,7 月起每月為每度8.1 元,3樓被告威尼斯公司預繳之金額如附表三3 樓預繳欄所示等情,有各該收據為證(見原審卷四第136 至347 、429 頁),是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預繳商場區小公電費之金額如附表三商場區預繳小公電費欄所示。

2.復查,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主張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自93年1 月起至100 年3 月止有繳納地下停車場負擔商場小公電費用每月4,300 元等語,原應由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對上開事項負舉證責任,惟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於101年2 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就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自93年1 月起至98年8 月止有繳納地下停車場負擔商場小公電費用每月4,300 元之事實自認,有上開筆錄在卷可據(見原審卷五第19頁反面),是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對此部分之事實即無庸再行舉證。又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固復改稱97年1月份即未向上訴人海華公司收取用以分攤商場公電費之4,

300 元,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提出之單據係舊有格式,實際並未收取云云,然未提出相當證據以實其說,不足以撤銷其已為之自認。再查,上訴人海華公司於99年11月3 日有匯款415,309 元至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並註明該款項為訴訟期間先行匯入預估之管理費用,待訴訟確定後再行補繳,且上訴人海華公司亦表明該筆款項包含地下停車場補貼商場小公電之4,300 元(見原審卷五第143 頁),是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自98年9 月起至99年8 月止亦有繳納地下停車場負擔商場小公電費用每月4,300 元之事實,亦堪足採。至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對於99年9 月起至100 年3 月止有繳納下停車場負擔商場小公電費用每月4,300 元部分,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日止,仍未能就此部分提出相當證據以實其說,依舉證責任分配結果,本院自難為對其有利之認定,是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此部分之主張,即屬無據。執此,本院認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自93年1 月起至99年8 月止有繳納地下停車場負擔商場小公電費用每月4,300 元等情明確。另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海華公司確實已將97年1 月起至同年10月止已繳納地下停車場負擔商場小公電費用每月4,300 元算入已繳納之停車場管理費,此觀諸上開判決自明,故本件如復將此部分之金額納入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已分攤之地下停車場負擔商場小公電費用中,無異使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自97年1 月起至同年10月止已繳納地下停車場負擔商場小公電費用每月4,300 元重複扣抵停車場之管理費及本件商場區小公電費,故本院認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於本件復就97年1 月起至同年10月止已繳納地下停車場負擔商場小公電費用每月4,300元為抵銷抗辯,洵非可採。

3.又查,93年1 月至100 年3 月間商場區小公電實際電費如原審判決附表五商場區小公電實際電費欄所示,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項,扣除上訴人海華公司自93年1 月起至96年12月間及97年11月起至99年8 月間已分攤之地下停車場負擔商場小公電費用,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實際應繳納商場區小公電費如附表三商場區小公電實際應繳金額欄所示。據此,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預繳商場區小公電費之金額如附表三商場區預繳小公電費欄所示,扣除如附表三商場區小公電實際應繳金額欄,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確有如附表三溢收電費欄所示之溢收電費,合計261,334 元,故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得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抵銷之金額分別為124,

656 元(計算式:261,334 元×47.7% ,四捨五入至整位數)、99,046元(計算式:261,334 元×37.9% ,四捨五入至整位數)、523 元(計算式:261,334 元×0.2%,四捨五入至整位數)、9,669 元(計算式:261,334 元×3.7%,四捨五入至整位數)、2,091 元(計算式:261,334元×0.8%,四捨五入至整位數)、1,829 元(計算式:261,334 元×0.7%,四捨五入至整位數)。

(四)按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者,依左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一、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三、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民法第321 條、第322 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342 規定,於抵銷準用之。準此,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依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於98年1 月18日決議修訂之世紀宮廷大廈住戶規約第10條約定、世紀宮廷第二屆管理委員會於92年12月18日第10次會議決議請求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給付附表一所示之管理費,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得依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抵銷之金額。是以,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請求:(一)上訴人海華公司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1,009,617 元(計算式:1,138,709 元-4,436 元-124,656 元),及其中688,405 元(計算式:817,497 元-4,436 元-124,656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321,212 元(計算式:1,009,617 元-688,405 元)自

100 年4 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二)上訴人威尼斯公司應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795,228 元(計算式:897,799 元-3,525 元-99,046元),及其中538,651 元(計算式:641,222 元-3,525 元-99,046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256,577 元(計算式:795,228 元-538,651 元)自100年4 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三)上訴人李宏達應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4,155 元(計算式:4,697 元-19元-523 元),及其中2,801 元(計算式:3,343 元-19元-523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1,354 元(計算式:4,155 元-2,801 元)自100 年4 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四)上訴人施升、張絨妹應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77,260元(計算式:87,273元-344 元-9,669 元),及其中52,163元(計算式:62,176元-344 元-9,669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25,097元(計算式:77,260元-52,163元)自100 年4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

(五)上訴人楊君彥應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18,050元(計算式:20,215元-74元-2,091 元),及其中12,322元(計算式:14,487元-74元-2,091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5,728 元(計算式:18,050元-12,322元)自100 年4 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六)上訴人饒瑞瑛應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15,761元(計算式:17,655元-65元-1,829 元),及其中10,707元(計算式:12,601元-65元-1,829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5,054 元(計算式:15,761元-10,707元)自100 年4 月1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等語,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基此,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之金額分別為20,511元(計算式:1,009,617 元-989,106 元)、16,297元(計算式:795,228 元-778,931 元)、86元(計算式:4,

155 元-4,069 元)、1,591 元(計算式:77,260元-75,669元)、344 元(計算式:18,050元-17,706元)、30

1 元(計算式:15,761元-15,460元)。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於98年1 月18日決議修訂之世紀宮廷大廈住戶規約第10條約定、世紀宮廷第二屆管理委員會於92年12月18日第10次會議決議請求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給付附表一所示之管理費,而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得依無因管理請求權請求抵銷之金額分別為4,436元、3,525 元、19元、344 元、74元、65元,得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抵銷之金額分別為124,656 元、99,046元、523元、9,669 元、2,091 元、1,829 元。從而,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請求:「(一)原判決主文第8 項應予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海華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20,511元,及自9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三)上訴人威尼斯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16,297元,及自9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四)上訴人李宏達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86元,及自9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

(五)上訴人施升、張絨妹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1,591 元,及自9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六)上訴人楊君彥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344 元,及自9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七)上訴人饒瑞瑛應再給付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301 元,及自99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人海華公司、威尼斯公司、李宏達、施升、張絨妹、楊君彥、饒瑞瑛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高維駿法 官 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琬婷附表一:管理費┌──┬──────┬──────────┬───┬──────────┬──────────┬───────┬───────┬───────┬───────┐│編號│區分所有權人│坪數,占商場區比例 │戶數 │每月應繳管理費『計算│98年8 月至100 年3 月│98年8 月至100 │98年8 月至100 │得依無因管理抵│得依不當得利抵││ │ │ │ │式:坪數×(每坪53元│應繳管理費(計算式:│年3 月已繳管理│年3 月未繳管理│銷之金額 │銷之金額 ││ │ │ │ │+設備攤提基金每坪2 │每月應繳納管理費×月│費 │費 │ │ ││ │ │ │ │元+小公電費每坪8.1 │數) │ │ │ │ ││ │ │ │ │元)+戶數×資訊費每│ │ │ │ │ ││ │ │ │ │戶40元+其他費用』 │ │ │ │ │ ││ │ │ │ │ │ │ │ │ │ │├──┼──────┼──────────┼───┼──────────┼──────────┼───────┼───────┼───────┼───────┤│ 1 │海華建設股份│98年8 月至99年9 月間│37戶 │98年8 月至99年9 月間│98年8 月至99年9 月間│351,278元 │1,138,709 元(│4,436元 │124,656元 ││ │有限公司 │1164.58 坪,47.7% (│ │74,964元。 │1,049,496 元(計算式│ │實際金額應為1,│ │ ││ │ │兩造不爭執以上開比例│ │ │:74,964元×14月) │ │138,912 元,惟│ │ ││ │ │計算) │ │ │ │ │兩造不爭執以上│ │ ││ │ ├──────────┼───┼──────────┼──────────┤ │開金額計算) │ │ ││ │ │99年10月至100 年3 月│36戶 │99年10月至100 年3 月│99年10月至100 年3 月│ │ │ │ ││ │ │間1141.21 坪,47.7% │ │間73,449元。 │間440,694 元(計算式│ │ │ │ ││ │ │(兩造不爭執以上開比│ │ │:73,449元×6 月) │ │ │ │ ││ │ │例計算) │ │ ├──────────┤ │ │ │ ││ │ │ │ │ │合計1,490,190元 │ │ │ │ │├──┼──────┼──────────┼───┼──────────┼──────────┼───────┼───────┼───────┼───────┤│ 2 │威尼斯影城股│926.44坪(實際坪數為│8戶 │58,815元 │98年8 月至99年9 月間│278,501元 │897,799元 │3,525元 │99,046元 ││ │份有限公司 │926.45坪,惟兩造不爭│ │ │823,410元(計算式:5│ │ │ │ ││ │ │執以上開坪數計算),│ │ │8,815元×14月) │ │ │ │ ││ │ │37.9% (兩造不爭執以│ │ ├──────────┤ │ │ │ ││ │ │上開比例計算) │ │ │99年10月至100 年3 月│ │ │ │ ││ │ │ │ │ │間352,890 元(計算式│ │ │ │ ││ │ │ │ │ │:58,815元×6月)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1,176,300 元 │ │ │ │ │├──┼──────┼──────────┼───┼──────────┼──────────┼───────┼───────┼───────┼───────┤│ 3 │李宏達 │3.94坪,0.2%(兩造不│1戶 │294元 │99年10月至100 年3 月│1,183元 │4,697元 │19元 │523元 ││ │ │爭執以上開比例計算)│ │ │間4,116元(計算式:2│ │ │ │ ││ │ │ │ │ │94 元×14月) │ │ │ │ ││ │ │ │ │ ├──────────┤ │ │ │ ││ │ │ │ │ │99年10月至100 年3 月│ │ │ │ ││ │ │ │ │ │間1,764 元(計算式:│ │ │ │ ││ │ │ │ │ │294元×6 月)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5,880元 │ │ │ │ │├──┼──────┼──────────┼───┼──────────┼──────────┼───────┼───────┼───────┼───────┤│ 4 │施升、張絨妹│90.39 坪,3.7%(兩造│1戶 │5,749元 │98年8 月至99年9 月間│27,167元 │87,273元(實際│344元 │9,669元 ││ │ │不爭執以上開比例計算│ │ │80,486元(計算式:5,│ │金額應為87,813│ │ ││ │ │) │ │ │749元×14月) │ │元,惟兩造不爭│ │ ││ │ │ │ │ ├──────────┤ │執以上開金額計│ │ ││ │ │ │ │ │99年10月至100 年3 月│ │算) │ │ ││ │ │ │ │ │間34,494元(計算式:│ │ │ │ ││ │ │ │ │ │5,749 元×6 月)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114,980元 │ │ │ │ │├──┼──────┼──────────┼───┼──────────┼──────────┼───────┼───────┼───────┼───────┤│ 5 │楊君彥 │19.87 坪,0.8%(兩造│1戶 │1,299元 │98年8 月至99年9 月間│5,765元 │20,215元 │74元 │2,091元 ││ │ │不爭執以上開比例計算│ │ │18,186 元(計算式:1│ │ │ │ ││ │ │) │ │ │,299元×14月) │ │ │ │ ││ │ │ │ │ ├──────────┤ │ │ │ ││ │ │ │ │ │99年10月至100 年3 月│ │ │ │ ││ │ │ │ │ │間7,794元(計算式:1│ │ │ │ ││ │ │ │ │ │,299 元×6 月)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25,980元 │ │ │ │ │├──┼──────┼──────────┼───┼──────────┼──────────┼───────┼───────┼───────┼───────┤│ 6 │饒瑞瑛 │17.53 坪,0.7%(兩造│1戶 │1,146元 │98年8 月至99年9 月間│5,265元 │17,655元 │65元 │1,829元 ││ │ │不爭執以上開比例計算│ │ │16,044元(計算式:1,│ │ │ │ ││ │ │) │ │ │146元×14月) │ │ │ │ ││ │ │ │ │ ├──────────┤ │ │ │ ││ │ │ │ │ │99年10月至100 年3 月│ │ │ │ ││ │ │ │ │ │間6,876元(計算式:1│ │ │ │ ││ │ │ │ │ │,146 元×6 月)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22,920元 │ │ │ │ │├──┼──────┼──────────┼───┼──────────┼──────────┼───────┼───────┼───────┼───────┤│ 7 │其他商場區之│220.43坪 │ │ │ │ │ │ │ ││ │區分所有權人│ │ │ │ │ │ │ │ │├──┼──────┼──────────┼───┼──────────┼──────────┼───────┼───────┼───────┼───────┤│ 8 │合計商場區之│2443.18坪 │ │ │ │ │ │ │ ││ │區分所有權人│ │ │ │ │ │ │ │ │├──┼──────┼──────────┼───┼──────────┼──────────┼───────┼───────┼───────┼───────┤│ 9 │住宅區之區分│11245.37坪 │ │ │ │ │ │ │ ││ │所有權人 │ │ │ │ │ │ │ │ │└──┴──────┴──────────┴───┴──────────┴──────────┴───────┴───────┴───────┴───────┘附表二:無因管理之項目及金額┌─────┬─────────────┬────────────────────┬─────────────┬─────────────┐│ │管理人員 │維修部分 │清潔部分 │清洗外牆部分 │├─────┼────┬────────┼──────┬────┬────────┼────┬────────┼────┬────────┤│時間 │薪資 │卷證出處 │項目 │費用 │卷證出處 │費用 │卷證出處 │費用 │卷證出處 │├─────┼────┼────────┼──────┼────┼────────┼────┼────────┼────┼────────┤│98年4 月 │ │ │世紀商場2 樓│4,400元 │原審卷二第39頁 │ │ │ │ ││ │ │ │管理室配電、│ │ │ │ │ │ ││ │ │ │拉線及燈具安│ │ │ │ │ │ ││ │ │ │裝 │ │ │ │ │ │ │├─────┼────┼────────┼──────┼────┼────────┼────┼────────┼────┼────────┤│98年5 月 │ │ │ │ │ │20,000元│原審卷二第40頁 │ │ ││ │ │ │ │ │ │ │ │ │ │├─────┼────┼────────┼──────┼────┼────────┼────┼────────┼────┼────────┤│98年6 月 │ │ │ │ │ │20,000元│原審卷二第41頁 │ │ ││ │ │ │ │ │ │ │ │ │ │├─────┼────┼────────┼──────┼────┼────────┼────┼────────┼────┼────────┤│98年7 月 │ │ │ │ │ │20,000元│原審卷二第42頁 │ │ ││ │ │ │ │ │ │ │ │ │ │├─────┼────┼────────┼──────┼────┼────────┼────┼────────┼────┼────────┤│98年8 月 │31,894元│原審卷二第16頁、│一樓BC旁樓梯│9,300元 │原審卷二第44 頁 │20,000元│原審卷二第43頁 │ │ ││ │ │卷五第13-1頁 │間鋼板門、重│ │ │ │ │ │ ││ │ │ │型門弓器 │ │ │ │ │ │ │├─────┼────┼────────┼──────┼────┼────────┼────┼────────┼────┼────────┤│98年9 月 │31,800元│原審卷四第49頁、│ │ │ │17,000元│原審卷二第49頁 │ │ ││ │ │卷五第13-1 頁 │ │ │ │ │ │ │ ││ │ │ │ │ │ │ │ │ │ │├─────┼────┼────────┼──────┼────┼────────┼────┼────────┼────┼────────┤│98年10月 │36,700元│原審卷二第17至18│ │ │ │17,000元│原審卷二第49頁 │ │ ││ │ │頁、卷五第13-1頁│ │ │ │ │ │ │ ││ │ │ │ │ │ │ │ │ │ │├─────┼────┼────────┼──────┼────┼────────┼────┼────────┼────┼────────┤│98年11月 │30,000元│原審卷二第19頁、│ │ │ │17,000元│原審卷二第50頁 │ │ ││ │ │卷五13-1頁 │ │ │ │ │ │ │ │├─────┼────┼────────┼──────┼────┼────────┼────┼────────┼────┼────────┤│98年12月 │30,750元│原審卷二第20頁、│一樓照明設備│6,317元 │原審卷二第45 頁 │17,000元│原審卷二第51頁 │ │ ││ │ │卷五第13-1頁 │維修 │ │ │ │ │ │ ││ │ │ ├──────┼────┼────────┤ │ │ │ ││ │ │ │一樓照明設備│8,000元 │原審卷二第46 │ │ │ │ ││ │ │ │燈泡購置 │ │頁 │ │ │ │ │├─────┼────┼────────┼──────┼────┼────────┼────┼────────┼────┼────────┤│99年1 月 │30,000元│原審卷二第21頁、│ │ │ │17,000元│原審卷二第51頁 │52,500元│原審卷二第59頁 ││ │ │卷五第13-1頁 │ │ │ │ │ │ │ │├─────┼────┼────────┼──────┼────┼────────┼────┼────────┼────┼────────┤│99年2 月 │36,000元│原審卷二第22頁、│ │ │ │17,000元│原審卷二第52頁 │ │ ││ │ │卷五第13-1頁 │ │ │ │ │ │ │ │├─────┼────┼────────┼──────┼────┼────────┼────┼────────┼────┼────────┤│99年3 月 │30,000元│原審卷二第23頁、│一樓燈管購置│4,400元 │原審卷二第48 │17,000元│原審卷二第53頁 │ │ ││ │ │卷五第13-1頁 │、安裝 │ │頁 │ │ │ │ │├─────┼────┼────────┼──────┼────┼────────┼────┼────────┼────┼────────┤│99年4 月 │30,000元│原審卷二第24頁、│ │ │ │17,000元│原審卷二第54頁 │ │ ││ │ │卷五第13-1頁 │ │ │ │ │ │ │ │├─────┼────┼────────┼──────┼────┼────────┼────┼────────┼────┼────────┤│99年5 月 │45,425元│原審卷二第25至27│ │ │ │17,000元│原審卷二第55頁 │ │ ││ │ │頁 │ │ │ │ │ │ │ │├─────┼────┼────────┼──────┼────┼────────┼────┼────────┼────┼────────┤│99年6 月 │45,750元│原審卷二第28至30│ │ │ │17,000元│原審卷二第56頁 │ │ ││ │ │頁 │ │ │ │ │ │ │ │├─────┼────┼────────┼──────┼────┼────────┼────┼────────┼────┼────────┤│99年7 月 │45,356元│原審卷二第31至34│ │ │ │17,000元│原審卷二第57頁 │ │ ││ │ │頁 │ │ │ │ │ │ │ │├─────┼────┼────────┼──────┼────┼────────┼────┼────────┼────┼────────┤│99年8 月 │46,460元│原審卷二第35至38│ │ │ │17,000元│原審卷二第58頁 │ │ ││ │ │頁 │ │ │ │ │ │ │ │├─────┼────┼────────┼──────┼────┼────────┼────┼────────┼────┼────────┤│99年9 月 │45,750元│原審卷五第13-1頁│ │ │ │17,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99年10月 │44,160元│原審卷四第43頁 │ │ │ │17,000元│原審卷四第43頁 │ │ ││ │ │ │ │ │ │ │(單據金額8,500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99年11月 │51,000元│原審卷四第44頁 │ │ │ │17,000元│原審卷四第44頁 │ │ ││ │ │ │ │ │ │ │ │ │ │├─────┼────┼────────┼──────┼────┼────────┼────┼────────┼────┼────────┤│99年12月 │51,000元│原審卷四第45頁 │ │ │ │17,000元│原審卷四第45頁 │ │ ││ │ │ │ │ │ │ │ │ │ │├─────┼────┼────────┼──────┼────┼────────┼────┼────────┼────┼────────┤│100 年1 月│89,250元│原審卷四第46頁 │2 樓辦公室監│4,717元 │原審卷四第46 │17,000元│原審卷四第51頁 │ │ ││ │ │ │視系統工程 │ │頁 │ │ │ │ ││ │ │ ├──────┼────┼────────┤ │ │ │ ││ │ │ │燈管更新維修│5,655元 │原審卷四第52 │ │ │ │ ││ │ │ │費 │ │頁 │ │ │ │ │├─────┼────┼────────┼──────┼────┼────────┼────┼────────┼────┼────────┤│100 年2 月│51,000元│原審卷四第47頁 │ │ │ │17,000元│原審卷四第47頁 │ │ ││ │ │ │ │ │ │ │ │ │ │├─────┼────┼────────┼──────┼────┼────────┼────┼────────┼────┼────────┤│100 年3 月│51,000元│原審卷四第48頁 │ │ │ │17,000元│原審卷四第48頁 │32,500元│原審卷四第58頁 ││ │ │ │ │ │ │ │ │ │ │├─────┼────┴────────┼──────┴────┴────────┼────┴────────┼────┴────────┤│合計 │853,295元 │42,789元 │283,500元 │85,000元 │└─────┴─────────────┴────────────────────┴─────────────┴─────────────┘附表三:商場區小公電費溢收核算表(期間:93年1 月起至100年3 月止)┌────┬───────────────────────┬──────┬───────┬───────┬─────┐│期 間 │ 商場區預繳小公電費 │商場區小公電│地下停車場負擔│商場區小公電實│本院認定溢││ │ (含非訴訟戶) │實際電費 │商場小公電費 │際應總繳金額 │收電費金額││ │ 各種樓層單價詳見(註1) │ │ │ │(預 繳-實││ ├─────┬─────┬─────┬─────┤ │ │ │際=溢收)││ │1 樓預繳(│2 樓預繳(│3 樓預繳(│ 小計 │ │ │ │ ││ │面積657.12│面積870.33│面積915.73│ │ │ │ │ ││ │坪) │坪) │坪) │ │ │ │ │ ││ │ │ │『93年起至│ │ │ │ │ ││ │ │ │97年止有關│ │ │ │ │ ││ │ │ │被告威尼斯│ │ │ │ │ ││ │ │ │公司之預收│ │ │ │ │ ││ │ │ │金額收據,│ │ │ │ │ ││ │ │ │以收據為準│ │ │ │ │ ││ │ │ │』 │ │ │ │ │ │├────┼─────┼─────┼─────┼─────┼──────┼───────┼───────┼─────┤│93年1月 │6,124元 │9,495元 │8,676元 │24,295元 │29,493元 │4,300元 │25,193元 │-898元 │├────┼─────┼─────┼─────┼─────┼──────┼───────┼───────┼─────┤│93年2月 │7,471元 │11,480元 │10,623元 │29,574元 │26,374元 │4,300元 │22,074元 │7,500元 │├────┼─────┼─────┼─────┼─────┼──────┼───────┼───────┼─────┤│93年3月 │7,471元 │11,480元 │10,623元 │29,574元 │29,638元 │4,300元 │25,338元 │4,236元 │├────┼─────┼─────┼─────┼─────┼──────┼───────┼───────┼─────┤│93年4月 │7,471元 │11,480元 │10,623元 │29,574元 │27,731元 │4,300元 │23,431元 │6,143元 │├────┼─────┼─────┼─────┼─────┼──────┼───────┼───────┼─────┤│93年5月 │7,471元 │11,480元 │10,586元 │29,537元 │29,383元 │4,300元 │25,083元 │4,454元 │├────┼─────┼─────┼─────┼─────┼──────┼───────┼───────┼─────┤│93年6月 │7,471元 │11,480元 │10,586元 │29,537元 │26,523元 │4,300元 │22,223元 │7,314元 │├────┼─────┼─────┼─────┼─────┼──────┼───────┼───────┼─────┤│93年7月 │7,471元 │11,480元 │10,586元 │29,537元 │30,575元 │4,300元 │26,275元 │3,262元 │├────┼─────┼─────┼─────┼─────┼──────┼───────┼───────┼─────┤│93年8月 │7,471元 │11,480元 │10,586元 │29,537元 │33,205元 │4,300元 │28,905元 │632 元 │├────┼─────┼─────┼─────┼─────┼──────┼───────┼───────┼─────┤│93年9月 │7,471元 │11,480元 │10,586元 │29,537元 │31,122元 │4,300元 │26,822元 │2,715元 │├────┼─────┼─────┼─────┼─────┼──────┼───────┼───────┼─────┤│93年10月│7,471元 │11,480元 │10,586元 │29,537元 │32,164元 │4,300元 │27,864元 │1,673元 │├────┼─────┼─────┼─────┼─────┼──────┼───────┼───────┼─────┤│93年11月│7,471元 │11,480元 │10,586元 │29,537元 │25,327元 │4,300元 │21,027元 │8,510元 │├────┼─────┼─────┼─────┼─────┼──────┼───────┼───────┼─────┤│93年12月│7,471元 │11,480元 │10,586元 │29,537元 │25,380元 │4,300元 │21,080元 │8,457元 │├────┼─────┼─────┼─────┼─────┼──────┼───────┼───────┼─────┤│94年1月 │7,471元 │11,480元 │10,586元 │29,537元 │26,651元 │4,300元 │22,351元 │7,186元 │├────┼─────┼─────┼─────┼─────┼──────┼───────┼───────┼─────┤│94年2月 │7,471元 │11,480元 │10,586元 │29,537元 │24,808元 │4,300元 │20,508元 │9,029元 │├────┼─────┼─────┼─────┼─────┼──────┼───────┼───────┼─────┤│94年3月 │7,471元 │11,480元 │10,586元 │29,537元 │26,183元 │4,300元 │21,883元 │7,654元 │├────┼─────┼─────┼─────┼─────┼──────┼───────┼───────┼─────┤│94年4月 │7,471元 │11,480元 │10,586元 │29,537元 │27,032元 │4,300元 │22,732元 │6,805元 │├────┼─────┼─────┼─────┼─────┼──────┼───────┼───────┼─────┤│94年5月 │7,471元 │11,480元 │10,586元 │29,537元 │25,570元 │4,300元 │21,270元 │8,267元 │├────┼─────┼─────┼─────┼─────┼──────┼───────┼───────┼─────┤│94年6月 │7,471元 │11,480元 │10,586元 │29,537元 │25,737元 │4,300元 │25,307元 │4,230元 │├────┼─────┼─────┼─────┼─────┼──────┼───────┼───────┼─────┤│94年7月 │7,471元 │11,480元 │10,586元 │29,537元 │30,492元 │4,300元 │26,192元 │3,345元 │├────┼─────┼─────┼─────┼─────┼──────┼───────┼───────┼─────┤│94年8月 │7,471元 │11,480元 │10,586元 │29,537元 │30,565元 │4,300元 │26,265元 │3,272元 │├────┼─────┼─────┼─────┼─────┼──────┼───────┼───────┼─────┤│94年9月 │7,471元 │11,480元 │10,586元 │29,537元 │31,391元 │4,300元 │27,091元 │2,446元 │├────┼─────┼─────┼─────┼─────┼──────┼───────┼───────┼─────┤│94年10月│7,471元 │11,480元 │10,586元 │29,537元 │30,316元 │4,300元 │26,016元 │3,521元 │├────┼─────┼─────┼─────┼─────┼──────┼───────┼───────┼─────┤│94年11月│7,471元 │11,480元 │10,623元 │29,574元 │24,581元 │4,300元 │20,281元 │9,293元 │├────┼─────┼─────┼─────┼─────┼──────┼───────┼───────┼─────┤│94年12月│7,471元 │11,480元 │10,623元 │29,574元 │27,243元 │4,300元 │22,943元 │6,631元 │├────┼─────┼─────┼─────┼─────┼──────┼───────┼───────┼─────┤│95年1月 │7,471元 │11,480元 │10,623元 │29,574元 │26,055元 │4,300元 │21,755元 │7,819元 │├────┼─────┼─────┼─────┼─────┼──────┼───────┼───────┼─────┤│95年2月 │7,471元 │11,480元 │10,623元 │29,574元 │25,419元 │4,300元 │21,119元 │8,455元 │├────┼─────┼─────┼─────┼─────┼──────┼───────┼───────┼─────┤│95年3月 │7,471元 │11,480元 │10,623元 │29,574元 │26,496元 │4,300元 │22,196元 │7,378元 │├────┼─────┼─────┼─────┼─────┼──────┼───────┼───────┼─────┤│95年4月 │7,471元 │11,480元 │10,623元 │29,574元 │26,883元 │4,300元 │22,583元 │6,991元 │├────┼─────┼─────┼─────┼─────┼──────┼───────┼───────┼─────┤│95年5月 │7,471元 │11,480元 │10,623元 │29,574元 │24,884元 │4,300元 │20,584元 │8,990元 │├────┼─────┼─────┼─────┼─────┼──────┼───────┼───────┼─────┤│95年6月 │7,471元 │11,480元 │10,623元 │29,574元 │24,973元 │4,300元 │20,673元 │8,901元 │├────┼─────┼─────┼─────┼─────┼──────┼───────┼───────┼─────┤│95年7月 │7,471元 │11,480元 │10,623元 │29,574元 │31,421元 │4,300元 │27,121元 │2,453元 │├────┼─────┼─────┼─────┼─────┼──────┼───────┼───────┼─────┤│95年8月 │7,471元 │11,480元 │10,623元 │29,574元 │32,857元 │4,300元 │28,557元 │1,017元 │├────┼─────┼─────┼─────┼─────┼──────┼───────┼───────┼─────┤│95年9月 │7,471元 │11,480元 │10,623元 │29,574元 │33,149元 │4,300元 │28,849元 │725元元 │├────┼─────┼─────┼─────┼─────┼──────┼───────┼───────┼─────┤│95年10月│7,471元 │11,480元 │10,623元 │29,574元 │31,191元 │4,300元 │26,891元 │2,683元 │├────┼─────┼─────┼─────┼─────┼──────┼───────┼───────┼─────┤│95年11月│7,471元 │11,480元 │10,623元 │29,574元 │27,153元 │4,300元 │22,853元 │6,721元 │├────┼─────┼─────┼─────┼─────┼──────┼───────┼───────┼─────┤│95年12月│7,471元 │11,480元 │10,623元 │29,574元 │26,897元 │4,300元 │22,597元 │6,977元 │├────┼─────┼─────┼─────┼─────┼──────┼───────┼───────┼─────┤│96年1月 │2,490元 │3,821元 │3,572元 │9,883元 │17,267元 │4,300元 │12,967元 │-3,084元 │├────┼─────┼─────┼─────┼─────┼──────┼───────┼───────┼─────┤│96年2月 │7,090元 │10,888元 │10,046元 │28,024元 │17,379元 │4,300元 │13,079元 │14,945元 │├────┼─────┼─────┼─────┼─────┼──────┼───────┼───────┼─────┤│96年3月 │7,090元 │10,888元 │10,046元 │28,024元 │20,534元 │4,300元 │16,234元 │11,790元 │├────┼─────┼─────┼─────┼─────┼──────┼───────┼───────┼─────┤│96年4月 │7,090元 │10,888元 │10,083元 │28,061元 │17,379元 │4,300元 │13,079元 │14,982元 │├────┼─────┼─────┼─────┼─────┼──────┼───────┼───────┼─────┤│96年5月 │7,090元 │10,888元 │10,083元 │28,061元 │16,310元 │4,300元 │12,010元 │16,051元 │├────┼─────┼─────┼─────┼─────┼──────┼───────┼───────┼─────┤│96年6月 │7,090元 │10,888元 │10,083元 │28,061元 │20,402元 │4,300元 │16,102元 │11,959元 │├────┼─────┼─────┼─────┼─────┼──────┼───────┼───────┼─────┤│96年7月 │7,090元 │10,888元 │10,083元 │28,061元 │19,833元 │4,300元 │15,533元 │12,528元 │├────┼─────┼─────┼─────┼─────┼──────┼───────┼───────┼─────┤│96年8月 │7,090元 │10,888元 │10,083元 │28,061元 │22,550元 │4,300元 │18,250元 │9,811元 │├────┼─────┼─────┼─────┼─────┼──────┼───────┼───────┼─────┤│96年9月 │7,090元 │10,888元 │10,083元 │28,061元 │21,829元 │4,300元 │17,529元 │10,532元 │├────┼─────┼─────┼─────┼─────┼──────┼───────┼───────┼─────┤│96年10月│7,090元 │10,888元 │10,083元 │28,061元 │20,298元 │4,300元 │15,998元 │12,063元 │├────┼─────┼─────┼─────┼─────┼──────┼───────┼───────┼─────┤│96年11月│7,090元 │10,888元 │10,083元 │28,061元 │19,056元 │4,300元 │14,756元 │13,305元 │├────┼─────┼─────┼─────┼─────┼──────┼───────┼───────┼─────┤│96年12月│7,090元 │10,888元 │10,083元 │28,061元 │16,727元 │4,300元 │12,427元 │15,634元 │├────┼─────┼─────┼─────┼─────┼──────┼───────┼───────┼─────┤│97年1月 │8,332元 │12,785元 │11,841元 │32,958元 │17,739元 │0 │17,739元 │15,219元 │├────┼─────┼─────┼─────┼─────┼──────┼───────┼───────┼─────┤│97年2月 │4,843元 │7,433元 │6,896元 │19,172元 │18,903元 │0 │18,903元 │269元 │├────┼─────┼─────┼─────┼─────┼──────┼───────┼───────┼─────┤│97年3月 │4,843元 │7,433元 │6,896元 │19,172元 │20,573元 │0 │20,573元 │-1,401元 │├────┼─────┼─────┼─────┼─────┼──────┼───────┼───────┼─────┤│97年4月 │4,843元 │7,433元 │6,896元 │19,172元 │16,449元 │0 │16,449元 │2,723元 │├────┼─────┼─────┼─────┼─────┼──────┼───────┼───────┼─────┤│97年5月 │4,843元 │7,433元 │6,896元 │19,172元 │16,310元 │0 │16,310元 │2,862元 │├────┼─────┼─────┼─────┼─────┼──────┼───────┼───────┼─────┤│97年6月 │4,843元 │7,433元 │6,896元 │19,172元 │15,616元 │0 │15,616元 │3,556元 │├────┼─────┼─────┼─────┼─────┼──────┼───────┼───────┼─────┤│97年7月 │4,843元 │7,433元 │6,896元 │19,172元 │19,228元 │0 │19,228元 │-56元 │├────┼─────┼─────┼─────┼─────┼──────┼───────┼───────┼─────┤│97年8月 │4,843元 │7,433元 │6,896元 │19,172元 │25,208元 │0 │25,208元 │-6,036元 │├────┼─────┼─────┼─────┼─────┼──────┼───────┼───────┼─────┤│97年9月 │4,843元 │7,433元 │6,896元 │19,172元 │24,823元 │0 │24,823元 │-5,651元 │├────┼─────┼─────┼─────┼─────┼──────┼───────┼───────┼─────┤│97年10月│4,843元 │7,433元 │6,896元 │19,172元 │23,200元 │0 │23,200元 │-4,028元 │├────┼─────┼─────┼─────┼─────┼──────┼───────┼───────┼─────┤│97年11月│4,843元 │7,433元 │6,896元 │19,172元 │26,784元 │4,300元 │22,484元 │-3,312元 │├────┼─────┼─────┼─────┼─────┼──────┼───────┼───────┼─────┤│97年12月│4,843元 │7,433元 │6,896元 │19,172元 │21,218元 │4,300元 │16,918元 │2,254元 │├────┼─────┼─────┼─────┼─────┼──────┼───────┼───────┼─────┤│98年1月 │0 │0 │0 │0 │24,468元 │4,300元 │20,168元 │-20,168元 │├────┼─────┼─────┼─────┼─────┼──────┼───────┼───────┼─────┤│98年2月 │0 │0 │0 │0 │30,656元 │4,300元 │26,356元 │-26,356元 │├────┼─────┼─────┼─────┼─────┼──────┼───────┼───────┼─────┤│98年3月 │0 │0 │0 │0 │19,292元 │4,300元 │14,992元 │-14,992元 │├────┼─────┼─────┼─────┼─────┼──────┼───────┼───────┼─────┤│98年4月 │0 │0 │0 │0 │20,342元 │4,300元 │16,042元 │-16,042元 │├────┼─────┼─────┼─────┼─────┼──────┼───────┼───────┼─────┤│98年5月 │0 │0 │0 │0 │24,201元 │4,300元 │19,901元 │-19,901元 │├────┼─────┼─────┼─────┼─────┼──────┼───────┼───────┼─────┤│98年6月 │0 │0 │0 │0 │20,247元 │4,300元 │15,947元 │-15,947元 │├────┼─────┼─────┼─────┼─────┼──────┼───────┼───────┼─────┤│98年7月 │5,323元 │7,050元 │7,417元 │19,790元 │25,051元 │4,300元 │20,751元 │-961元 │├────┼─────┼─────┼─────┼─────┼──────┼───────┼───────┼─────┤│98年8月 │5,323元 │7,050元 │7,417元 │19,790元 │31,505元 │4,300元 │27,205元 │-7,415元 │├────┼─────┼─────┼─────┼─────┼──────┼───────┼───────┼─────┤│98年9月 │5,323元 │7,050元 │7,417元 │19,790元 │23,466元 │4,300元 │19,166元 │624元 │├────┼─────┼─────┼─────┼─────┼──────┼───────┼───────┼─────┤│98年10月│5,323元 │7,050元 │7,417元 │19,790元 │18,692元 │4,300元 │14,392元 │5,398元 │├────┼─────┼─────┼─────┼─────┼──────┼───────┼───────┼─────┤│98年11月│5,323元 │7,050元 │7,417元 │19,790元 │17,652元 │4,300元 │13,352元 │6,438元 │├────┼─────┼─────┼─────┼─────┼──────┼───────┼───────┼─────┤│98年12月│5,323元 │7,050元 │7,417元 │19,790元 │23,011元 │4,300元 │18,711元 │1,079元 │├────┼─────┼─────┼─────┼─────┼──────┼───────┼───────┼─────┤│99年1月 │5,323元 │7,050元 │7,417元 │19,790元 │21,357元 │4,300元 │17,057元 │2,733元 │├────┼─────┼─────┼─────┼─────┼──────┼───────┼───────┼─────┤│99年2月 │5,323元 │7,050元 │7,417元 │19,790元 │19,277元 │4,300元 │14,977元 │4,813元 │├────┼─────┼─────┼─────┼─────┼──────┼───────┼───────┼─────┤│99年3月 │5,323元 │7,050元 │7,417元 │19,790元 │25,284元 │4,300元 │20,984元 │-1,194元 │├────┼─────┼─────┼─────┼─────┼──────┼───────┼───────┼─────┤│99年4月 │5,323元 │7,050元 │7,417元 │19,790元 │19,682元 │4,300元 │15,382元 │4,408元 │├────┼─────┼─────┼─────┼─────┼──────┼───────┼───────┼─────┤│99年5月 │5,323元 │7,050元 │7,417元 │19,790元 │18,664元 │4,300元 │14,364元 │5,426元 │├────┼─────┼─────┼─────┼─────┼──────┼───────┼───────┼─────┤│99年6月 │5,323元 │7,050元 │7,417元 │19,790元 │16,711元 │4,300元 │12,411元 │7,379元 │├────┼─────┼─────┼─────┼─────┼──────┼───────┼───────┼─────┤│99年7月 │5,323元 │7,050元 │7,417元 │19,790元 │20,642元 │4,300元 │16,342元 │3,448元 │├────┼─────┼─────┼─────┼─────┼──────┼───────┼───────┼─────┤│99年8月 │5,323元 │7,050元 │7,417元 │19,790元 │24,629元 │4,300元 │20,329元 │-539元 │├────┼─────┼─────┼─────┼─────┼──────┼───────┼───────┼─────┤│99年9月 │5,323元 │7,050元 │7,417元 │19,790元 │19,393元 │0 │19,393元 │397元 │├────┼─────┼─────┼─────┼─────┼──────┼───────┼───────┼─────┤│99年10月│5,323元 │7,050元 │7,417元 │19,790元 │21,398元 │0 │21,398元 │-1,608元 │├────┼─────┼─────┼─────┼─────┼──────┼───────┼───────┼─────┤│99年11月│5,323元 │7,050元 │7,417元 │19,790元 │19,466元 │0 │19,466元 │324元 │├────┼─────┼─────┼─────┼─────┼──────┼───────┼───────┼─────┤│99年12月│5,323元 │7,050元 │7,417元 │19,790元 │20,730元 │0 │20,730元 │-940元 │├────┼─────┼─────┼─────┼─────┼──────┼───────┼───────┼─────┤│100年1月│5,323元 │7,050元 │7,417元 │19,790元 │16,756元 │0 │16,756元 │3,034元 │├────┼─────┼─────┼─────┼─────┼──────┼───────┼───────┼─────┤│100年2月│5,323元 │7,050元 │7,417元 │19,790元 │16,198元 │0 │16,198元 │3,592元 │├────┼─────┼─────┼─────┼─────┼──────┼───────┼───────┼─────┤│100年3月│5,323元 │7,050元 │7,417元 │19,790元 │23,188元 │0 │23,188元 │-3,398元 │├────┴─────┴─────┴─────┴─────┴──────┴───────┴───────┼─────┤│本院認定商場區小公電費溢收金額合計: │261,334元 │└───────────────────────────────────────────────────┴─────┘註1:原審原告向商場區各樓層區分所有權人預收電費單價以年

份為區分,詳如以下:(詳見原審卷四第136至347頁,原審被告威尼斯公司部分自93年起至97年止以收據為準)。

(1)93年至94年電費單價:1 樓單價於93年1 月為每度9.32元,其他月份為每度11.37 元;2 樓單價於93年1 月為每度10元.91 元,其他月份為每度13.19 元;3 樓單價以收據為準(即原審被告威尼斯公司部分)。

(2)95年電費單價:1 樓每度單價為11.37 元;2 樓每度單價為13.19 元;3 樓單價以收據為準(即原審被告威尼斯公司部分)。

(3)96年電費單價:1 樓單價於96年1 月為每度3.79元,其他月份為每度10.79 元;2 樓單價於96年1 月為每度4.39元,其他月份為每度12.51 元;3 樓單價單價以收據為準(即原審被告威尼斯公司部分)。

(4)97年電費單價:1 樓單價於97年1 月為每度12.68 元,其他元月份為每度7.37元;2 樓單價於97年1 月為每度14.6

9 元,其他月份8.54元;3 樓單價單價以收據為準(即原審被告威尼斯公司部分)。

(5)98年後電費單價:98年1 月至6 月,原審原告管理委員會並未向商場區分所有權人收取商場小公電費。98年7 月開始則以每月預收電費單價為每度8.1 元(詳見原審卷四第

429 頁)。附表四:起訴狀繕本送達日┌──┬──────┬────────┬────────────┬──────────┐│編號│原審被告 │起訴狀繕本送達日│送達證書出處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1 │海華公司 │99年11月8 日 │見原審卷一第273 頁 │99年11月9 日 │├──┼──────┼────────┼────────────┼──────────┤│2 │威尼斯公司 │99年11月19日 │見原審卷一第274 頁 │99年11月20日 │├──┼──────┼────────┼────────────┼──────────┤│3 │李宏達 │99年11月8 日 │見原審卷一第274-1 頁 │99年11月9 日 │├──┼──────┼────────┼────────────┼──────────┤│4 │施升、張絨妹│99年11月8 日 │見原審卷一第276 、277 頁│99年11月9 日 │├──┼──────┼────────┼────────────┼──────────┤│5 │楊君彥 │99年11月8 日 │見原審卷一第281 頁 │99年11月9 日 │├──┼──────┼────────┼────────────┼──────────┤│6 │饒瑞瑛 │99年11月8 日 │見原審卷一第283 頁 │99年11月9 日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14-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