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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司促字第 5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329號債 權 人 楊邱阿娥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豐美食團膳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司最新登記事項卡。

二、表明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中依公司法第

113、79條 定其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2-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