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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司促字第 6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340號債 權 人 曾豐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秦庠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人所提本票到期日尚未屆至,請改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

三、更正聲請人及送達代收人正確之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