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340號債 權 人 曾豐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秦庠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人所提本票到期日尚未屆至,請改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 三、更正聲請人及送達代收人正確之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