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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司促字第 6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343號債 權 人 林淑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秦庠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人所提票號CH0000000 之本票到期日尚未屆至,請改依其他法律關係請求。並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及利息( 如未約定請於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法定利率請求)

三、債權人所提附表序號3 至5 部分未提供票據,請陳明請求原因事實為何?並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及利息( 如未約定請於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法定利率請求)

四、更正聲請人及送達代收人正確之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