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家聲字第39號聲 請 人 郭玉健律師即溫永鉅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請求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程序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繼承人溫永鉅之遺產應負擔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經本院101 年度家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諭知「抗告及原聲請程序費用均由被繼承人溫永鉅之遺產負擔」,並於民國101 年5月18日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原聲請之程序費用及抗告費用各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故被繼承人溫永鉅之遺產應負擔之程序費用為2,000 元,爰裁定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