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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司聲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76號聲 請 人 余佳蒝相 對 人 曾聰升

魏新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魏新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遞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988號、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620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魏新道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280 元及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共計14,050元,應由相對人魏新道負擔二分之一即7,025 元(計算式:14,050×1/2 =7,025 ),是本件相對人魏新道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025 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1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