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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司護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護字第148號聲 請 人 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受 安置人 李00 姓名住.法定代理人 李劉00 姓名住.法定代理人 李0來 姓名住.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安置人李00(民國00年生,真實姓名詳對照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八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此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57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李00(女,民國00年生,為未滿12歲之兒童,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6條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與父母同住,於民國99年12月15日當天,因受安置人父母爭吵不斷,母親多次企圖要帶受安置人自殺,警察到家中查訪,發現家中凌亂不堪,且母親有自殘情形,當天母親便由父親陪同至桃園療養院就醫,社工評估母親揚言殺子自殺,明顯危及到受安置人之生命安全,父親也無法提供適當之保護照顧功能,聲請人於99年12月15日晚間8 時起予以緊急安置,並聲請鈞院准予繼續、延長安置迄今。因自101 年1 月至同年3 月間,父母親申請進行5 次親子會面,但於2 月底會面時,受安置人母親仍有情緒不穩之狀況,受安置人父母親並於101 年1 月2 日、3 日互控對方施暴,又由於目前受安置人母親表示受安置人父親離家失聯,但無法確認是否為真,目前受安置人於寄養家庭生活穩定,並持續與收安置人母親共同接受親子諮商,受安置人與寄養家庭互動良好和睦,因法定安置期間將至,案家尚不足以在法定安置期限內改善返家條件,為求受安置人能繼續得到更適切之保護照顧,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規定,請求延長繼續安置受安置人於適當場所3 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0 年度司護字第622 號裁定及保護個案摘要報告(均影本)各1 件等為證,自可信為真實,堪認受安置人確有延長安置資以保護照顧之必要,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裁判日期:201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