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司護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護字第365號聲 請 人 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受 安置人 鞠○ 姓名年.法定代理人 鞠○○ 姓名住.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受安置人鞠○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五日起延長安置叁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鞠○(民國00年0 月生),為未滿18歲之少年,於民國101 年4 月15日,受安置人陳述其自一年前即會遭受安置人生父撫摸受其胸部,最近一次為10

1 年4 月2 日凌晨,受安置人父親酒後衝入其房間,猥褻受安置人,雖經受安置人逃離房間並在客廳睡著,惟受安置人父親凌晨4 時醒來,復再對受安置人為猥褻行為,期間受安置人雖有表示拒絕之意,然受安置人父親威脅若再抵抗就要脫褲子,致受安置人不敢抵抗,而堪認受安置人確已遭受迫害,非立即安置恐有遭受不當對待之虞,聲請人乃依法於民國101 年4 月12日上午12時起予以緊急安置受安置人並通報法院後,經法院裁定准予繼續安置迄今,而安置期間受安置人生活及學習狀況尚可,惟因突然轉換環境,故仍需加強與案母之親子互動及適應,而因案件目前仍於桃園地檢署調查中,為避免受安置人返家後有再度被侵害之可能及證詞污染之問題,故評估暫不適宜受安置人立即返家,為求受安置人繼續獲得更適切之照顧服務,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 項規定,聲請准予繼續安置受安置人於適當場所3 個月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㈢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又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 個月,此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 項、第57條第2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延長安置摘要報告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全情,認受安置人有由聲請人予以繼續安置之必要,以保護受安置人,是本件聲請人請求繼續安置受安置人,為有理由,應均准許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裁判日期:2012-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