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護字第320號抗 告 人 曾玉萍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繼續安置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法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此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觀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甚明;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101 年8 月17日提起本件抗告,且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1 年9 月2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抗告費,該裁定已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日期
101 年10月4 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此亦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是依首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