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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司養聲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00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余運萬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楊雨涵法定代理人 楊義忠

高曉萍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余運萬(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與湯瑞媛(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夫妻關係,嗣雙方共同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楊雨涵(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訂立收養契約書,爰依法請求認可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第一項)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第二項)」、「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此有民法第1074條本文、第1076條之2 第2 項、第107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收養人楊雨涵(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本件收養依法即應經法定代理人即被收養人之父母同意,然聲請狀及收養契約書均未載有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蓋章,嗣經本院於101 年05月16日行訊問程序時,當庭諭知補正,然迄今未獲補正之,是本件聲請程式即有不備。次參以收養人余運萬之配偶湯瑞媛業於民國101 年07月30日向本院遞狀撤回本件聲請,此有卷附之撤回狀乙式在卷可憑,是核本件亦與夫妻應共同收養子女規定不符,而有得撤銷收養之事由。基此,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裁判日期:201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