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19號聲 請 人 余興燕聲 請 人 楊慧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楊曉梅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楊慧之法定代理人黃永成同意終止收養公證書(前項文件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當地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19號聲 請 人 余興燕聲 請 人 楊慧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楊曉梅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楊慧之法定代理人黃永成同意終止收養公證書(前項文件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當地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