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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司養聲字第 2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55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蔡志明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蔡威良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蔡威良設籍地址及聲請狀所載之住所皆為「新北市○○區○○路○○○ 巷○○弄○ 號」,此有聲請狀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裁定,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日期:201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