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31號聲 請 人 賴貞國
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終止收養契約書。
二、相對人及相對人父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繳納本件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31號聲 請 人 賴貞國
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終止收養契約書。
二、相對人及相對人父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繳納本件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