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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司養聲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彭康銘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曾宥愷法定代理人 曾雅君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彭康銘(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與吳淑慧(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為夫妻關係,嗣雙方共同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曾宥愷(民國00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 號)訂立收養契約書,並由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生母曾雅君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爰依法請求認可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第一項)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第二項)」、「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此有民法第1074條本文、第1079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定期於民國101 年07月04日行訊問程序時,收養人彭康銘之配偶吳淑慧已當場言詞撤回本件聲請,此有卷附之同日訊問筆錄乙式在卷可憑,是核本件既與夫妻應共同收養子女規定不符,而有得撤銷收養之事由,依前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裁判日期:201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