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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司養聲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95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鄭登煌

歐玨均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鄭玹伶法定代理人 歐春生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080條第2 項所定認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6 條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鄭玹伶實際居住所係基隆市○○區○○里○ 鄰○○路○○○ 巷○○號,此有本院民國101 年3 月23日電話紀錄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認可未成年子女終止收養事件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判日期:2012-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