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7號聲 請 人 郭怡之(即美商業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郭怡之為美商業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設桃園縣○○鄉○○路○ 段○○○ 號2 樓)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美商業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美商業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已完成清算程序,並經董事會指定伊為簿冊保管人,爰聲請本院裁定指定由伊擔任該公司為簿冊保管人等語,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聲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帳冊保管清冊、同意書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報為美商業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嗣於清算完結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 月29日准予備查在案等事實,除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文件為證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 年度司司字第131 號聲報清算人事件、100 年度司司字第280 號聲報展期清算事件,及101 年司司字第124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相關卷宗查核無訛,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