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0號聲 請 人 李木華(即福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相 對 人 福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李木華(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福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福記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記證券公司)清算人主張現已完成清算程序並向法院陳報清算完結。依法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李木華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福記證券公司民國101 年1 月14日股東臨時會議紀錄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有其提出之上開書證可稽外,復有聲請人所提收支表、損益表、陳報清算完結補正狀可憑,又前開股東臨時會之會議紀錄顯示,會議中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由清算人李木華擔任簿冊管理人,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