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2號聲 請 人 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代 理 人 葉泰良相 對 人 木喜餐廳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國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木喜餐廳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 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並補提相對人木喜餐廳有限公司最新申請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經濟部命令解散或廢止之資料,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