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3號聲 請 人 山田章雄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高錦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永豐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永豐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永豐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1 年3 月20日清算完結,並於101 年3 月30日經股東會決議選任高錦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永豐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高錦憲為永豐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帳冊保管同意書、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各1 份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司字第318 號、101 年度司司字第96號民事卷宗查閱無訛,是永豐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確已清算完結,又前開股東臨時會之會議紀錄顯示,會議中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由高錦憲擔任簿冊管理人,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湘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