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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7號聲 請 人 劉錦桉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劉錦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隆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隆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隆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主張隆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前決議解散,現清算程序業經完結在案。依法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隆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1 年6 月22日股東會議事錄、同意書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有其提出之上開書證可稽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27號聲報清算人及101 年度司司字第166 號聲報清算完結卷宗查核無誤,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