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9號聲 請 人 黃耀庭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黃耀庭(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益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益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益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經完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即清算人為保存人,以利保管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聲請人表示同意擔任保管人之聲請書、聲請人相關資料、帳冊清表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有其提出之上開文件可證外,並經本院調閱本院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174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之卷宗查核無誤,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