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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號聲 請 人 張雪蘭(即首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吳宜融(即首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游原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首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首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首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主張首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前決議解散,現清算程序業經完結在案。依法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游原德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首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0 年12月21日股東臨時會議紀錄、游原德出具同意擔任保管人之同意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有其提出之上開書證可稽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219 號聲報清算人及100 年度司司字第331 號聲報清算卷宗查核無誤,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千棻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2-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