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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1號聲 請 人 呂茂枝(即金益豐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呂茂枝(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金益豐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金益豐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益豐公司)清算人主張金益豐公司前決議解散,現清算程序業經完結在案。依法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呂茂枝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金益豐公司於民國101 年5 月23日股東臨時會議紀錄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內收支表、清算期內損益表、財產目錄、簿冊文件清冊、監察人審查報告書、101 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

0 年度未分配營額申報書等件可憑;又前開股東臨時會之會議紀錄顯示,會議中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通過由清算人呂茂枝擔任簿冊管理人;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13

6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得知聲請人聲報金益豐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業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