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5號聲 請 人 楊珍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煒澤金屬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煒澤金屬有限公司之變更暨登記事項表。
二、相對人煒澤金屬有限公司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規定定其清算人之證明文件。
三、另請說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何利害關係。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