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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31號聲 請 人 劉憲鴻相 對 人 訊易通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將訊易通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聲請程序費用由訊易通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固有明文。但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復為同法第81條所明定。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0 年度司字第24號民事裁定,選派為相對人訊易通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迄今已11個月,惟聲請人並無就任意願,且未同意擔任清算人,故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自始並未發生委任關係。又相對人原負責人劉玉惠於民國99年1 月23日死亡,與聲請人間係姐弟關係,惟聲請人雖為繼承人,亦已辦理拋棄繼承,選派聲請人擔任清算人已有不當,現因相對人訊易通有限公司積欠稅款而限制聲請人出境,形同繼承同時附帶發生限制出境之效果,與選派聲請人為清算之目的相違,於法理情均不妥適,爰聲請變更或選任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1 人股東(即董事)之有限公司,董事劉玉惠於99年1 月23日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中包含聲請人劉憲鴻皆已於法定期間內聲請拋棄繼承,且陳明其無就任之意願,自非屬相對人之清算人,故本院乃依職權函詢桃園律師公會、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有無律師、會計師有意願任本件清算人,惟經桃園律師公會、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先後覆函本院表示並無會員有此意願,茲因本件別無其他人適合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本院審酌上開各情,且觀相對人清算程序之進行應與稅務行政單位息息相關,故選派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妥適。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裁判案由:變更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