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44號聲 請 人 蔡德忠(即德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蔡德忠(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德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德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德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安公司)清算人主張:德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決議解散,現清算程序業經完結在案。依法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蔡德忠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德安公司於民國101 年6 月4 日股東臨時會議紀錄、聲請人所出具同意擔任保管人之同意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除已據其提出前開書證在卷
可稽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151 號聲報清算卷宗查核無誤,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