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45號聲 請 人 楊瑞芳(即康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楊瑞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康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康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康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主張:康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經完結在案,依法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清算完結備查函、同意書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其提出之上開書證可稽,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