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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司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45號聲 請 人 楊瑞芳(即康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楊瑞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康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康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康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主張:康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經完結在案,依法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清算完結備查函、同意書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有其提出之上開書證可稽,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