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字第23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被 告 鄭連吉
張淳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鄭連吉因積欠原告信用卡及現金卡債務尚未清償,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確定在案,並經原告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未果。被告二人於民國86年6 月23日結婚,嗣於100 年9 月6 日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家簡字第104 號判決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確定在案,而被告張淳涵於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尚有位於新北市○○區○○段564 建號建物,且其取得該建物所有權之時間為被告二人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鄭連吉基於民法第1030條之1 規定,自得向被告張淳涵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並由原告代為受領,爰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被告鄭連吉向被告張淳涵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並由原告代為受領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二人之住所地均係在新北市○○區○○路3段35巷3 號2 樓,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全戶戶籍資料結果附卷可稽,復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