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家救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救字第70號聲 請 人 蕭文斌

蕭如怡共 同代 理 人 孔菊念律師相 對 人 蕭佑生上列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鈞院起訴請求否認生父,業經鈞院審理在案(本院101 年度親字第137 號)。而聲請人因無資力,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為此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審查表等為證(均為影本)。

三、本件聲請,核於首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2-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