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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家救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救字第96號聲 請 人 翁根煌代 理 人 潘仲文律師相 對 人 翁福美即翁美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鈞院起訴請求確認認領無效事件,聲請人因無資力,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為此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案件移轉單各1 份為證(均為影本),核與所述,尚無不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本件聲請,核於首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