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救字第97號聲 請 人 王筠芹聲 請 人 王俊瑋共 同代 理 人 許惠君律師相 對 人 吳信明上列當事人間否認生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鈞院起訴否認生父事件,現由鈞院以101 年度親字第208 號審理中。而聲請人因無資力,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基金會審查後准予法律扶助,為此依法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資力審查詢問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為證(均為影本),核與所述,尚無不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本件聲請,核於首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