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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家聲抗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節本 101 年度家聲抗字第14號抗 告 人 林隆男代 理 人 林再順視同抗告人 林黃秀蘭即林黃秀微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代 理 人 蔡育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7 月9 日本院所為101 年度家訴字第270 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抗告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范明達法 官 張震武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再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裁判日期:2012-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