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259號聲 請 人 秦 寬
樓代 理 人 許恒輔律師相 對 人 秦千惠
0弄35號相 對 人 秦千雅相 對 人 秦盛隆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按非訟事件並無訴訟救助之規定),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秦千惠、秦千雅、秦盛隆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