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259號聲 請 人 秦寬代 理 人 許恒輔律師相 對 人 秦千惠相 對 人 秦千雅相 對 人 秦盛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扶養費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但書所定扶養費給付事件,由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四0之一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路○段○巷○號四樓,依上開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兆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