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225號聲 請 人 蔡進福代 理 人 范民珠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一全等人間聲請定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225號聲 請 人 蔡進福代 理 人 范民珠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一全等人間聲請定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