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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家聲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227號聲 請 人 徐湘輝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陳報相對人徐偉中、徐偉國目前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提出其等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裁判日期:2012-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