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348號聲 請 人 楊陳美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寶嬌間聲請酌減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玉芳裁判案由:酌減扶養費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