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361號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
家法定代理人 鄧海強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邱亮榮(亡)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邱亮榮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79條第2 項後段、第113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條文規定,遺產管理人除係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且無法召開親屬會議或召開不為、不能決議之情形外,均無聲請法院准予變賣遺產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邱亮榮(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平鎮市○○里○鄰○○路○○號、於81年2 月18日死亡)為退除役官兵,其死亡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經鈞院以86年度家催字第66號民事裁定准予對被繼承人邱亮榮之繼承人、債權人或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已催告期滿在案,無人為繼承之承認、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之聲明,亦無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因被繼承人邱亮榮係於81年2 月18日死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4 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 條之1 規定,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捐助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下稱榮民基金會),為利遺產交付榮民基金會,爰請求裁定准予變賣前揭遺產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邱亮榮已於82年2 月18日死亡,被繼承人遺有上開遺產,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邱亮榮之遺產管理人,且已依本院上開事件進行公示催告期滿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桃園榮家榮民基本資料、本院86年度家催字第66號民事裁定影本、登載公告新聞紙影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等為證,堪信為真實。聲請人固主張為依法捐助、交付上開遺產予榮民基金會而有變賣遺產之必要,惟該移交遺產行為非屬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按:所謂遺贈係指遺囑人依遺囑對於他人無償的給與財產上利益之行為),揆諸首揭說明,自無聲請法院准予變賣上開遺產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文琪附表:
一、土地:桃園縣平鎮市○○段第34地號,面積60.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二、土地:桃園縣平鎮市○○段第34-1地號,面積5.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三、建物:門牌號碼為桃園縣平鎮市○○街路○○號(面積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即持分比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