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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家聲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317號聲 請 人 龔愷希法定代理人 江秀華關 係 人(即聲請人之母)

江秀華關 係 人(即聲請人之父)

龔聖崴SAMUE.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應均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一行第六字關於「男」以及理由欄第一項第二行第十八字關於「子」等之記載,均應分別更正為「女」、「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等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准依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裁判案由:聲請從母姓
裁判日期:2012-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