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612號聲 請 人 陳忠泉相 對 人 林振蘭 幢401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振蘭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判決確定與否之證明(法律文書生效證明)。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晴翔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季鴻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