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 許鳳珠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11月9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肆萬叁仟玖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家齡